关于举办第十三届“挑战杯”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30浏览次数:81

关于举办第十挑战杯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预通知

(简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国家双创工作部署,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大学生通过广泛的社会实践、深刻的社会观察,不断增强对国情社情的了解,激发创新精神,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将第十挑战杯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施方案预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25月—6

二、赛事安排

1. 竞赛分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设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文化创意和区域合作五个组别

1)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健康发展,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生命科学、新材料、军民融合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2)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在农林牧渔、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城乡融合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3)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政务服务、消费生活、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金融与财经法务、教育培训、交通物流、人力资源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4)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环境治理、可持续资源开发、生态环保、清洁能源应用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5)文化创意和区域合作:突出共融、共享,紧密围绕“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成渝地区及粤港澳大湾区等经济合作建设,在工业设计、动漫广告、体育竞技和国际文化传播、对外交流培训、对外经贸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2. 竞赛对象

竞赛面向普通高校学生和职业院校学生分别进行竞赛评选。

1普通高校学生: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6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硕博连读生、直接攻读博士生若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61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作品;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前两年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作品;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分别对应本、硕申报。博士研究生仅可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参赛(不作项目负责人)、且人数不超过团队成员数量的30%

2职业院校学生: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6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职业教育本科、高职高专和中职中专在校学生。

已获往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全国金奖(特等奖)、银奖(一等奖)的项目,不可重复报名。

3. 赛程安排。竞赛设校级初赛、省级复赛

校级初赛(20225前)。由各校组织,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举行,广泛发动学生参与,遴选参加省级复赛项目校赛参赛项目需在赛事官方平台统一填报。

省级复赛(20226前)。省赛评审委员会将对所有参赛项目进行书面评审,确定入围省赛决赛项目。入围省赛决赛的项目经线上展览、书面评审、公开答辩等环节,由省赛评审委员会最终评选出获奖项目。

4. 奖项设置。

单项奖。

集体奖。

5. 竞赛平台。竞赛统一开发参赛报名、活动开展、项目评审、展示交流等为一体的赛事官方平台,各高校可同步依托该平台举办省赛、相关资讯将通过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创青春”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官方微信公众号“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发布。

、活动安排

为进一步增强竞赛的群众性、交流性,扩大赛事覆盖面和参与度,主办方将在赛事举办期间开展系列活动。(待正式通知)

四、国赛推荐安排

1. 省赛推选。按照国赛要求我省将推荐若干个省赛金奖

项目进入全国决赛其中包含普通高校项目30职业院校项目7(每个学校项目总数至多6其中,每个组别至多2每人或每个团队限报1,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个组别,不得兼报如全国组委会有国赛追加名额将按照省赛决赛成绩依次递进推荐

  1. 学校推选。全国组委会设若干个名额面向全国在赛事组织、学生参与、宣传发动等表现突出的学校直接分配。

  2.  “国赛直通车”。“国赛直通车”全国设若干个名额,除省赛决赛推荐进入全国决赛的项目、全国直接分配的项目外,所有参赛项目均可通过参加线上活动赢取国赛积分,通过国赛直通车进入全国决赛。

五、竞赛组委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畅

联系电话:0451-53642977

电子邮箱:hljstzb2022@163.com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9


附件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章程

附件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实践性和群众性的创业交流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赛目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为党育人,从实践教育角度出发,引导和激励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通过开展广泛的社会实践、深刻的社会观察,不断增强对国情社情的了解,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提升社会化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第三条  赛内容。根据参赛对象,分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两类。设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文化创意和区域合作五个组别。

第四条  赛方式。赛分校级初赛、省级复赛、全国决赛。校级初赛由各校组织,广泛发动学生参与,遴选参加省级复赛项目。省级复赛由各省组织,遴选参加全国决赛项目。全国决赛由全国组委会聘请专家根据项目社会价值、实践过程、创新意义、发展前景和团队协作等综合评定金奖、银奖、铜奖等项目。赛期间组织参赛项目参与交流展示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简称“全国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设主任若干名。全国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委员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人员担任。

全国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 审议、修改赛章程;

 2. 确定赛承办单位;

 3. 筹集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 议决其它应由全国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六条  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委会聘请非学校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负责人、行业领军人物、基层优秀青年代表、知名企业家等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委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 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 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 负责参赛项目的评审工作;

 4. 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七条  赛设立全国监督委员会,对评审过程、评审纪律等进行监督,协调处理对竞赛作品资格和评审结果的质询(须由省级团委提出),对违反赛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各省、各学校需根据自身实际,举办与全国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省团委、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科协、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项目资格审查、评选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九条  普通高校学生:在举办赛决赛的当年6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硕博连读生、直接攻读博士生若在举办赛决赛的当年61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作品;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前两年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作品;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分别对应本、硕申报。博士研究生仅可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参赛(不作项目负责人)、且人数不超过团队成员数量的30%

职业院校学生:在举办赛决赛的当年6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职业教育本科、高职高专和中职中专在校学生。

第十条  参赛基本要求。参赛项目应有较高立意,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导向。应为参赛团队真实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借用他人项目参赛;存在剽窃、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已获往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全国金奖(特等奖)、银奖(一等奖)的项目,不可重复报名。

第十一条  参赛项目申报。按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分类申报,每所学校限参加一类。聚焦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设五个组别:

1. 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智能制造、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生命科学、新材料、军民融合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2. 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林牧渔、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城乡融合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3. 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政务服务、消费生活、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金融与财经法务、教育培训、交通物流、人力资源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4. 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环境治理、可持续资源开发、生态环保、清洁能源应用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5. 文化创意和区域合作:突出共融、共享,紧密围绕“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成渝地区及粤港澳大湾区等经济合作建设,在工业设计、动漫广告、体育竞技和国际文化传播、对外交流培训、对外经贸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第十二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项目团队形式参赛,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每个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5人。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最终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全国决赛报名截止后,只可进行人员删减,不可进行人员顺序调整及人员添加。

参赛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在报名时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工商注册的项目,在报名时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股权结构等材料)。已工商注册项目的负责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参赛项目可提供项目实践成效、预期成效等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带动就业情况等)。

第十三条  参赛项目涉及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新药物等的研究时,申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每个学校通过省级复赛推荐入选全国决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6个。其中,每个组别至多2个;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个;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个组别,不得兼报。参赛项目须经过本省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评审委员会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各省选送全国决赛的项目数额由全国组委会统一确定。

全国组委会通过赛事相关活动遴选若干优秀项目,经全国评审委员会评定,给予直接进入全国决赛机会(不占每校6个项目名额)。


第四章  奖励支持

第十五条  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约占全国决赛获奖项目的10%20%70%。全国组委会可视各省、各学校、学生参与情况,设置组委会活动单项奖。

第十六条  赛设学校集体奖,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并排序评选。金奖项目每个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个计70分,铜奖项目每个计30分。竞赛设“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最高的学校;设“优胜杯”若干,授予除“挑战杯”获得高校之外团体总分靠前的学校。每校取获得奖次最高的6个项目计算总积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金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铜奖。如总积分、获奖情况完全相同,由全国组委会综合考虑予以最终评定。

第十七条  赛设省级团委优秀组织奖学校优秀组织奖,综合省份、学校组织动员情况、活动参与情况、获奖情况等评定。

第十条  全国组委会将在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导师指导、项目培训、交流展示、资源对接、孵化培育等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投诉期。赛接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的实名投诉,并由投诉者提供与投诉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收到投诉后,全国组委会将展开调查,经核查确不符合参赛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将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以及所在学校和省级团委的所有集体奖、组织奖,未获得奖励的项目不进行替补。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赛承办单位可以全国组委会名义寻求赛赞助。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委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由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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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项  目  申  报  书



项目名称

项目组别:

学院名称:

团队负责人:

团队成员

指导教师

企业导师


哈尔滨剑桥学院创新创业学院

20224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组别


学生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所在学院


年级专业


电话


邮箱


指导教师

最多3人)

姓名

职称/企业职务

研究方向

所属单位

联系电话
















企业导师

(最多1人)






团队主要成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院/

专业班级

学号

具体分工

签名
































































  1. 项目简介500字以内):


三、社会价值(500字以内):







四、实践过程(500字以内)


五、创新意义(500字以内)


六、发展前景(500字以内)


七、团队协作(500字以内)


指导教师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学校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